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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1-00078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8-18
 文  号  眉府发〔2021〕1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1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21〕14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二章决策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梳理储备工作。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项审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除有关党的建设、纪律检查项目外,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前期工作经费限额内,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在投资计划限额内,据实保障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重大项目储备、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储备库内的项目是政府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议书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社会稳定风险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并同步核准招标事项。

项目业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用地规划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审批。

(四)鼓励项目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能源、资源、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水土保持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开展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联合审查,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并联合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提出需要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及咨询服务内容,报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咨询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非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不涉及安全的扩建、改建项目;

(三)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对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实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第四项所列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手续的,可在开工前办理。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原则上是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年度投资项目。

(三)开展前期工作项目。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预算规模,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实施的计划外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报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规模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公开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概算调整书,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附具有关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调整意见。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查资金平衡,审批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节能审查,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项目工程变更,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拟定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规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评审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审批,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评价项目环境影响。

(六)市委政法委负责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七)市统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项目业主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做好项目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

(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

(九)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论证、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

(十)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营运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及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后评价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项目审批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国债资金项目、专项基金项目、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项目等使用中央或省级资金的项目管理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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